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法律笔记
一、情势变更
定义: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
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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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性(订约时无法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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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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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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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法律效果:再协商义务→司法变更或解除权(非当然免责)。
二、不可抗力
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
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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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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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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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克服性。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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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部分免除责任(第5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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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第563条第1款第1项)。
三、核心区别
要素 | 情势变更(第533条) | 不可抗力(第180、59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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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障碍程度 | 合同可履行但显失公平 | 合同不能履行 |
法律效果 | 再协商→司法变更/解除 | 当然免责或解除合同 |
程序要求 | 须经司法/仲裁机构确认 | 通知+证明即可主张 |
典型情形 | 政策调整、汇率巨变 | 自然灾害、战争、瘟疫 |
四、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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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主张优先:若构成不可抗力(如疫情封控致交付不能),直接援引第590条免责,无需启动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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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谦抑性:仅当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如长期原材料价格暴涨),且须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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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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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如市场价格正常波动)不适用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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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责(第59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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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情势变更系对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适用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第533条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条),避免滥用。
依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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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533、563、5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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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国际商事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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