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写再审申请书,有必要添加必要性吗?湛江“三无员工”案,拟写了这个必要性、并类比5个案件
再审申请书的必要性,这个不可忽视:一桩三无员工双拒赔案件背后的司法警示
在劳动维权领域,“三无用工” 早已不是个别现象。当劳动者遭遇工伤,不仅拿不到工伤赔偿,连企业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理赔也处处受阻,一场工伤衍生二案五场诉讼,第一案三场全部诉求落空。陈女士的劳动维权经历,暴露出基层劳动审判当中值得深思的现实问题,该案湛江中院终审,现已向广东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了,是否应当启动再审,绝非单纯的个案,背后关乎群体性劳动者权益、裁判尺度统一与社会治理,再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这是再审申请书的再审必要性部分,主要理由归纳为九大方面。


一、事关国家税收、养老基金与群体性民生权益,牵系社会稳定
涉事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采取拆分工资发放、将员工个税申报至关联公司的操作,直接冲击社保养老基金征管秩序。企业庭审中自认,湛江廉江当地九成小微企业都在采用同类三无用工模式。
如果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得不到纠正,相当于变相默许该类违法用工模式持续泛滥。未来会有大批量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后维权无门,劳动者晚年社会保障失去保障,极易滋生大量群体性民生纠纷,给基层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二、属于新型用工纠纷,裁判结果深刻影响行业用工规范
所谓 “三无员工”,即无书面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走对公账户。发生工伤之后企业直接否认劳动关系,以此规避工伤赔付义务,已经成为部分小微企业一套系统化的操作套路。
倘若本案生效判决成为行业效仿的裁判背书,会进一步助长企业的违法用工冲动,企业会更有动力通过 “三无用工” 剥离用工责任,严重扰乱本地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具备诉源治理价值,亟需示范性裁判厘清举证与裁判规则
面对三无用工这类劳动者取证天然弱势的案件,亟需通过再审纠正错误裁判思路,明确同类案件事实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发挥示范性裁判作用,从源头减少同类纠纷反复发生,落实诉源治理工作要求。
四、用人单位多项行为,暴露 “一分不赔” 的主观意图
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曾经提出 8000 元协商赔偿,后续又反悔,辩称当初协商只是出于同情弱势群体。
企业已经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二审询问笔录第 3 页记录企业承认,意外险是扣取部分员工工资、企业补贴一部分进行投保,答辩状也提及保险底单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调取,但企业自身却拒不提供保单,拒绝配合劳动者保险理赔。
一边购买商业意外险,一边百般阻碍劳动者拿到保险赔付;一边拆分工资、不留存规范用工材料,又存在疑似销毁考勤记录的行为。整套操作指向同一个结果:让受伤劳动者一分钱都无法获得。
一、二审裁判没有对这套恶意规避责任的用工模式予以规制,客观上成全用人单位的诉求,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五、同一审判长审理高度类案,出现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同一合议庭审判长刘芳(2025)粤 08 民终 1992 号案件,同样是工伤之后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劳务关系,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支持劳动者诉求。
本案(2025)粤 08民终 3855号劳动者连续上班六个月,每日工作时长超八小时,按月领取报酬、接受企业管理,只是发生工伤之后企业才抛出临时工、炒更工的说辞,入职阶段并无该约定,反而得到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两案对比,充分说明本案没有经过实质审理,亟需再审统一裁判标准。
六、二审维持比例异常,二审审判监督职能虚化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件、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刘芳(法官)”为关键词检索,共得396篇文书;增加“维持原判”条件检索得395篇,发改率仅0.25%。其中342篇以“并无不当”为由笼统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程序本承担纠错、监督一审的法定职能,大量案件模板化简单维持,没有开展实质性审查,二审监督价值难以落地。
七、生效裁判上网公开,容易造成全国范围裁判观点误导
这份判决书将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公开。一旦对外传播,会给大量企业提供错误示范:企业可以不提交考勤,声称记录已经销毁;一审不予调取关键证据,直接切断考勤记录主要证据,二审直接以“证据不足”、“判决理由见一审判决书”、 “并无不当” 维持,最终实现工伤事故零赔付。
如此会误导更多市场主体效仿违法操作,破坏劳动法治的整体公信力。
八、司法裁判结果直接关系社会稳定,要防范同类恶性事件重演
本案中,劳动者因工受伤,不仅工伤维权受阻,商业团体意外险理赔也被阻碍,实际零赔付。
裁判的走向,直接决定企业的恶意规避责任的目的能否得逞。裁判公正,劳动者权益才能够得到守护;裁判出现偏差,劳动者维权通道受阻,容易衍生家庭矛盾、个人积怨,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北京大兴谢师傅 “三无员工” 标杆案例值得本案重点参照:该案件同样属于无合同、无社保、工资私人转账的三无用工,劳动者受伤后企业全盘否认劳动关系。原审阶段未能查清事实,矛盾无法在法院程序内部化解,最终只能依靠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调取企业完整用工台账才实现维权纠错。
该案例带来重要启示:对于用人单位独占全部核心证据的三无员工案件,审判阶段应当依法开展穿透式实质调查。本案应当在法院体系内部查清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外溢,迫使当事人走完全部诉讼程序之后,再转向申请检察监督,造成程序空转。
本案——湛江“三无员工”陈女士案,如能启动再审查清事实,就不必逼迫劳动者继续走向检察院、人大、社会舆论漫长的维权路径,避免矛盾持续发酵扩大。
九、四起女法官的典型案例横向对比,更加凸显本案纠正的现实必要性
(一)对比河南漯河王佳佳法官审理党志军案:
党志军交通事故无责,只是轻微损伤,诉请 1.8 万元,判决获赔 9000 元;反观本案,陈女士食指骨折受伤,索赔仅 1.2 万元,企业从愿意协商 8000 元,转变为追求一分不赔,两级审理之后劳动者全部落空。
轻微损伤尚可拿到半数赔偿,受伤更重的劳动者却颗粒无收,裁判结果已经超出普通人朴素正义认知。王佳佳一案,民事纠纷最终演变为刑事悲剧,教训十分沉重。本案当事人尚且还在依靠再审程序寻求救济,倘若明显不合理的裁判得不到纠正,稳定风险就持续存在。
(二)对比湖北十堰刘坦法官审理胡庆刚案,不调取主要证据考勤记录,高度相似:
胡庆刚案是劳动司法史上极具警示意义的案例,劳动者因为拿不到考勤原件最终败诉,进而酿成恶性事件。
而本案情形更为突出:陈女士两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考勤台账、团体意外险保单等关键证据,均未得到支持,后续企业称考勤记录已经销毁。调取关键证据,属于法院查清事实的法定职责,本案不予调取的情形,已经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亟待再审予以纠正。
(三)对比周口王桂荣审判长玩忽职守刑事判例:证据矛盾未核查应当敲响警钟:
王桂荣法官的刑事判决明确载明,裁判人员有义务核对书证原件、排查证据矛盾,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应当调查核实,怠于履职将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企业盖章文件自认委托投保意外险,庭审又当庭予以否认,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曾经当庭认可属实的证据,庭审笔录却不见相关记载;卷宗还出现存疑的判后调解笔录。诸多疑点,原审没有开展调查核实,简单以证据不足一判了之,该现象应当高度警惕。
(四)对比本案刘芳审判长另一起同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动摇司法公信:
见上述08民终1992号案。

结语:
原一、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2.4.5.6.7.11项再审事由。
原本只是几千元差额就有机会在基层化解的民生小案,因为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叠加裁判存在的问题,让当事人陷入工伤、保险双重拒赔的困境。一事衍生二案五场官司。
这已经不只是一名打工人的个人得失,如果该判决生效延续,会鼓励更多企业隐匿用工证据、否认劳动关系,逃避社保与工伤责任,侵蚀国家养老基金安全,伤害广大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本案启动再审,厘清用工法律关系,纠正裁判偏差,才能够真正做到息诉止争,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地,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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