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湛江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与舆论争议。劳动者入职半年、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骨折,事实用工比较清晰、工伤情形明确,用人单位称是临时工、关键考勤证据销毁、法院未调查取证,最终出现工伤零赔付、意外险零理赔的结果。 案件终审生效后,当事人四次申请判后答疑,只想厘清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争议、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问题,却始终未能获得合议庭成员法官的实质性回应。目前该案再审、检察监督程序正在推进中。

01 案件概况:典型 “三无用工”,受伤后遭否认劳动关系
据裁判文书及案卷材料显示,当事人陈女士于 2023 年 10 月入职广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从事产品装配工作。用工时长六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未建立正式用工档案,工资由公司财务通过微信多次拆分发放,个税申报到其他公司,属于典型的“三无员工”用工模式。
2024 年 3 月 2 日,陈女士骑二轮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被四轮小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小车车主负全责。医院诊断,食指骨折。事故发生后,其向公司主张工伤,企业初期曾提出 6000 元调解方案,后称最多只赔8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公司态度反转,直接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其为 “临时炒更人员”。 为固定用工事实,当事人多次前往公司申请调取入职资料、考勤记录,公司管理人员以 “需厂长、老板同意” 为由拖延、拒绝。诉讼阶段,企业又辩称相关考勤、人事资料已过期销毁、无法提供。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均以 “双方不具备严格管理从属关系、证据不足” 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导致当事人骨折工伤无任何工伤赔偿、团体意外险也未理赔。

02 核心争议一:一审判决存在程序硬伤,裁定、判决适用规则混淆
本案最核心、最突出的法律争议,集中在一审法院对 “考勤记录调取请求” 的处理方式上。 一审判决载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考勤记录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处理。”
该认定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双重硬伤: 第一,事实逻辑错误。当事人提出调取考勤记录,并非独立诉讼请求,而是依附于 “确认劳动关系” 核心诉求的证据申请。考勤记录是判断是否存在管理从属、事实用工的关键凭证,属于本案必须审查的范围,不存在 “不属于受理范围” 的前提。 第二,文书适用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若法院认定某一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对于已经立案、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裁定驳回,而非实体判决处理。
判决用于解决实体权利义务,裁定用于解决程序、受理范围、主管权问题。一审法院以实体判决书直接处理程序事项,属于典型的裁判文书适用错误,直接剥夺当事人针对程序争议的独立救济途径。
03 核心争议二:循环论证、逻辑倒置,未查证据先定结论

该案审理逻辑被业内观察者直指存在根本性瑕疵,出现典型的 “循环论证” 问题: 一审法院在尚未调取考勤、未完整审查用工管理事实、未查清双方从属关系的前提下,预先主观推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再以 “劳务关系无需审查考勤” 为由,驳回证据调取申请;最终以 “无考勤证据、举证不足” 为由,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简言之:以尚未查实的结论作为裁判前提,再用该前提排除关键证据、最终印证结论。该审判逻辑违背民事诉讼中立审查、先查事实后定结果的基本审判原则。
04 核心争议三: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义务被完全免除
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招工登记资料,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举证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劳资强弱差距:劳动者无法掌握企业内部台账、考勤系统、人事档案,证据天然由用人单位单方管控。
本案中,当事人已提交微信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沟通录音、事故经过等初步证据,已完成劳动者的初步举证义务。法院本应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台账,由企业承担 “是否存在用工、是否存在管理” 的举证责任。 但本案最终形成反常结果:企业掌控证据、拒不提交、声称资料销毁,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取得企业内部证据,被判举证不能、全盘败诉。
05 四次判后答疑全部落空,当事人全程未获任何实质说理
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为厘清裁判疑点、化解认知争议,先后通过书面、信访、现场递交、高院院长信箱等方式四次申请判后答疑,均未得到有效、正面回应。
- 第一次答疑:模板式回复的判后答疑书 “本院已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说理。缺乏严格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特征,并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更符合劳务服务且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特征的。陈提供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件的审理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本院认为判决正确,希望你服判息诉。”,仅作概括性答复。
- 第二次答疑:照搬上次的仅强调这一点:“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的审理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希望你方服判息诉。如你方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你方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两句套话,刻意回避,仅选择性告知再审新证据路径,其他再审事由只字不提。
- 第三次信访督办,12368回复,“本院已作出判后答疑书,希望你服判息诉。”。直接终结当事人全部答疑诉求。
- 第四次现场递交申请:当事人亲自前往湛江中院接访窗口提交书面答疑申请,法院收取材料后三个多月至今仍无任何反馈、并无法官对接沟通。
- 第五次向广东省高院院长信箱督促申请:当事人书面恳请主审法官刘芳当庭当面逐条释法答疑,至今未收到针对性正面答复。
当事人表示,判后答疑是司法公开、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法定程序,连续四次答疑空白,导致案件多重程序、实体疑点长期悬而未决,当事人对裁判逻辑无法认同。
06 标杆类案深度对比:北京 “三无员工” 谢师傅维权案与本案高度重合,检察监督成功扭转败诉结果
2025 年,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办理保安谢师傅劳动监督一案,经《检察日报》完整报道,成为全国同类 “三无用工” 劳动者维权标志性指导案例。该案案情、证据困境、企业抗辩思路与湛江陈女士案几乎完全一致,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调取关键内部证据,成功提起抗诉,促成企业和解,谢师傅最终获赔 15 万余元工伤、工资损失。
6.1 两案全维度详细对比表
表格
| 对比分项 | 北京谢师傅案(检察胜诉标杆案例) | 湛江陈女士案(本案原审败诉) |
| 用工基础状态 | 无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未缴纳社保、工资由管理人员私人微信转账发放 | 无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未缴纳社保、工资由公司财务私人微信拆分转账发放 |
| 工伤受伤情形 | 在岗执勤期间受伤,企业否认用工拒绝赔偿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骨折,属于法定工伤情形,企业否认用工拒绝全部赔付 |
| 企业核心抗辩理由 | 物业公司主张伤者属于外包保安公司人员,两家企业互相推诿,均否认劳动关系 | 双方协商赔偿破裂后,公司直接主张陈女士属于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
| 劳动者证据困境 | 无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直接书面用工凭证 | 无对公工资流水,仅持有财务微信转账、工作群聊天记录,无企业盖章用工文件 |
| 案件关键突破口证据 | 保安公司另案卷宗存档的工资发放表、全员考勤记录表,直接记载谢师傅在岗信息 | 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录音明确承认企业设有考勤制度,调取考勤需厂长审批,考勤记录客观存在 |
| 企业社保缴纳情况 | 涉事保安公司共计 150 余名在岗员工,仅为 13 人缴纳社会保险,大规模规避社保义务 | 庭审中,被告公司当庭自认 “本地 90% 企业均采用此类无社保用工形式”,自认普遍规避法定社保义务 |
6.2 北京谢师傅案检察监督完整破局流程(权威来源《检察日报》)
谢师傅一审、二审同样因 “三无用工、缺少直接书面证据” 败诉,企业隐匿工资、考勤台账拒不提交,劳动者穷尽法院取证渠道无果后,向大兴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 检察机关启动专属调查核实职权,调取两家涉事企业全部诉讼卷宗,在关联案件档案中查获完整工资表、月度考勤记录,完整记载谢师傅长期在岗工作事实;
- 同步调取社保系统备案数据,查实企业百余名员工仅极少数参保,坐实企业刻意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的违法行为;
- 检察官约谈企业负责人,出示全套内部台账证据,企业无法否认用工事实;
- 大兴区检察院提请市级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以 “原审未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关键证据未调取、事实认定错误” 正式向中院提出抗诉;
- 检法联动开展实质性化解,企业认可劳动关系成立,一次性支付 15 万余元赔偿款,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
该案明确释放司法导向:针对用人单位单方管控、刻意隐匿销毁考勤、工资台账的 “三无员工” 劳动争议,法院难以调取的内部证据,检察机关可依托民事检察调查权全面固定,原审法院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予调取关键证据等情形,属于法定抗诉事由。
6.3 本案具备完整、充分的检察监督胜诉线索,与北京标杆案破局条件完全匹配
结合庭审笔录、录音、庭审自认、第三方投保记录、税务线索等全部材料,本案进入民事检察监督后,存在五大关键问题有利突破口,均属于检察院重点核查、极易启动调查取证的法定线索:
- 考勤记录客观存在的直接证据 当事人提交的与公司人事沟通录音完整记录:企业内部设立常态化考勤制度,考勤表格由厂长统一保管,调取考勤记录必须经过厂长同意。该证据直接证明用人单位持有本案关键定案证据,和北京谢师傅案 “企业留存考勤工资表” 的关键突破条件完全一致。原审法院拒绝依申请调取,直接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举证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是民事检察典型监督事由。
- 个税申报第三方交叉验证线索 当事人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显示,其劳务 / 工薪个税由第三方澳利某公司代为申报,该线索可由检察院向税务部门、澳利某公司完整调取,核查多方企业之间用工、外包关联关系,佐证陈女士长期稳定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的客观事实,补强用工从属关系证据链。
- 企业当庭自认普遍性违法用工事实 二审庭审笔录记载,被上诉人当庭陈述 “本地 90% 企业都采用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用工形式”,该当庭自认能够证明企业主观上刻意规避劳动合同、社保参保法定义务,其主张 “临时工” 仅为事故后的免责说辞,不具备客观事实基础。
- 工伤协商赔偿中自愿赔偿并非出自人道主义而是基于法定事由 起初用人单位愿意赔偿6000元,后说最多只赔8000元,双方争吵未达一致,然后老板就扬言“让你一分都得不到”。陈女士遂劳动仲裁与诉讼,这时,用人单位才称是临时工。事后否认。
- 团体意外险投保间接佐证用工身份 用人单位曾委托澳利某公司统一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将陈女士纳入被保险人员名单。团体意外险仅针对本单位在岗员工投保,该投保记录可由检察院向保险公司调取,属于企业主动认可劳动者员工身份的关键间接证据。
- 原审审理存在无法回避的逻辑与程序悖论 一审法院以 “考勤调取不属于受理范围” 拒绝核查主要证据,二审又以 “劳动者证据不足” 驳回诉求,形成 “不准调取证据→缺少证据→劳动者败诉” 的闭环逻辑错误。同一案件既存在文书适用违法(判决处理程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适用错误、循环论证多重硬伤,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抗诉情形。
分析对比北京大兴检察院同类案件的办理标准,本案全部主要监督要素齐全。若当事人走完再审程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检察院依法有权向税务、保险、企业调取全部内部台账、第三方备案资料,纠正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程序违法问题,本案存在极高概率通过检察监督推翻原审错误判决,实现工伤权益赔付。当事人无奈表示,本希望通过判后答疑厘清全部疑点、就地化解纠纷,如今五次答疑均被搪塞,维权渠道受阻,只能继续走完再审、检察监督全流程。
07 本院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冲突,同案不同判加剧争议
除全国标杆检察案例外,湛江中院本院生效判例亦与本案裁判标准完全对立,构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争议。 湛江中院(2025)粤 08 民终 1992 号劳动争议案件:案情与本案高度重合,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临时工劳务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记录。该案裁判规则清晰: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劳务协议、用工区分制度、劳务报酬结算标准等证据,构成举证不能,依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反观本案,广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同样未提交任何能够区分正式用工、临时劳务的书面材料,无劳务合意相关证据,法院却反向认定劳动者举证不足。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同类基础案情,作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属于民事检察监督重点关注的 “同案不同判” 情形。
08 案件观察:个案背后,是千万基层打工人的维权困境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实则触及当前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工乱象:不签合同、不缴社保、拆分工资、口头用工、事故后否认劳动关系、销毁台账规避责任。 若企业可通过 “销毁考勤、拒不举证、口头否认” 即可轻易免除全部工伤责任,将直接架空劳动争议举证倒置规则,导致大量弱势 “三无劳动者” 彻底丧失法律保护。
目前,三无员工案再审申请进行中,检察监督程序将推进,希望通过正当司法途径,厘清本案证据适用、程序违法、裁判尺度不一等主要问题,获得公开、正面、逐条的判后答疑,推动案件回归公正审理轨道。
针对本案后续再审、检察监督进展,本平台伍爱图文社- 智判AI 将持续跟进关注。
声明:作者:5208cc博客,本文为案件客观还原,全程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裁判文书一审廉江 (2025)粤0881民初7034号、二审湛江 (2025)粤 08民终 3855号、庭审笔录、录音、起诉状、答辩状、以及一、二审案卷等等材料逐一研读整理,无主观臆断、无夸大渲染,仅客观记录案件争议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文中所有分析观点仅为笔者个人法律研判,仅供读者参考思辨,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之处,欢迎各界法律从业者、热心网友批评指正、共同探讨研究。
本案三无员工案之特别,不仅仅是个案,为推动司法透明,维护基层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让判决书晒在阳光下,接受大众监督,大家评论!
说明:本案“三无员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是查不到的,但已被收录到公众号:智判AI 并与云端知识库同步。
#智判AI 还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历年公报案例、湛江中院刘芳法官二审的三无员工案、裁判观点、徐昕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等等。
案件查找,阅读原文,敬请进入公众号:智判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