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的每一个“疏忽”,都可能让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彻底改变。
一、王桂荣案:一份判决书里的警示
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判决书载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桂荣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她主审的于海哲诈骗案,最终被证明是一起冤假错案。于海哲被错误羁押2085天。

(2012)漯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揭示了王桂荣的问题:
“一直未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存在矛盾及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同时对于海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未将书证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未发现并排除证据中的明显矛盾”。
不审查证据矛盾、不核实辩护意见、不核对书证原件。
这些看似“程序性”的疏忽,但导致一个无辜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王桂荣本人也因此身陷囹圄。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桂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于海哲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三无员工”案:同样的疏忽,不同的结局

湛江中院民四庭庭长刘芳法官主审的(2025)粤08民终3855号劳动纠纷案,呈现出一幅令人不安的相似图景。
“三无员工” 陈女士在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连续上班6个月,却被认定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她的诉求,只仅是获得工伤赔偿。
让我们看看二审中那些未被调查核实的问题:
- 公司陈述前后矛盾,法官未追问
公司盖章的书面材料称委托某公司为原告投保意外险,但二审庭审中却否认知晓该公司。前后陈述完全矛盾,法官未调查核实。
- 关键证据被无视
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另一个公司名下,而公司当庭否认与此公司的关联。二审判决对此新证据未作任何评价,判决书亦未提及。
- 违法用工方式反成抗辩理由
公司发放工资不走银行流水,而是通过微信延迟、分两次发放,这本身违反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却以此违法方式对抗,反推不具备劳动关系。也以此违法来加重劳动者的举证、并转嫁给接收方劳动者举证。
- 二审说理仅59字
二审判决书“本院分析”的事实认定内容仅59字,照抄一审“本院认为”的59字,并无独立思考就按一审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一个劳动者半年的付出。
- 多项证据未核实
一审移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截图、考勤打卡记录、公司财务及厂长的录音光盘等,均未进行调查核实。
- 庭审笔录被“消失”
一审当庭提交的证据,对方已认可属实,庭审笔录中该问答凭空消失,卷宗内亦无该证据。
- 伪造调解笔录
卷宗出现伪造《判后调解笔录》,一审欺骗二审说上诉人已打电话给陈女士不同意调解,造成二审法官对上诉人形成“顽固”的负面印象。
- 用人单位销毁证据,法官未作不利推定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考勤记录和录像,并声称“已销毁”。法官未责令提供,也未作出不利推定。
- 书面申请调取考勤记录被驳回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为由拒绝调取、不予审查,然后就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同样未作任何回应。
- 举证责任被错误分配
一审拒绝调取主要证据考勤记录,二审便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驳回。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被转嫁给了劳动者。
- 庭后代理词未被查看
二审庭审中提交的四组证据和5份庭后补充材料,法官未查看,也未审查及质证。
三、代理词中的九点呐喊,法官视而不见
原告在《庭后代理词》中条分缕析地论证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节选如下:
1.用人单位称有二种用工形式,但未提供区分标准;
2.工作群是全体员工群,用人单位被诉后才称是“临时工群”,但未提供正式工群作比较;
3.原告的诉讼目的是获得工伤赔偿,被告称“临时工”的目的是逃避法定义务;
4.工伤协商中单位只同意赔偿8000元,后称 “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 ,说明主观恶意;结合团体险也恶意不配合理赔,佐证其当初同意赔偿并非人道主义。
5.既不赔工伤也不赔团体意外险,全国罕见;
6.原告已初步举证,掌握在被告手中的有利证据被故意销毁;
7.一审法官先用“劳务合同”的认为去否定调取证据的必要性,违背逻辑又违法,再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而最后又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8.双方都没提及劳务合同,也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法官却自行“认定”为劳务关系;
9.双方关系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每日工作超8小时、每周超40小时、接受考勤管理、服从工作安排。稳定性远超非全日制用工标准;而非 全日制用工也是形成劳动关系的。
四、数据背后的冰冷现实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统计,刘芳法官合议庭审理的396宗劳动关系案件中,仅1宗未维持原判,发改率低至0.25%。
五、类比与警示
王桂荣案与刘芳案的相似之处,令人感慨,警钟敲响!:
| 案类 | 刑事案 | “三无员工”案 |
| 证据审查 | 未发现证据矛盾 | 未核实多项主要证据 |
| 辩护/代理意见 | 未查核辩护意见 | 未查看代理词 |
| 书证核对 | 未将复制件与原件核对 | 未调取考勤记录与核实证据 |
| 事实认定 | 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 59字照抄一审结论 |
| 后果 | 于海哲被错判十年 | 陈女士未获分文医疗费赔偿 |
刘芳法官面对上述重重矛盾,仅以一审“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 回应。本案未做实质审理,便照搬一审错误结论。
六、并没结束的结语
王桂荣因玩忽职守被判刑。而本案法官刘芳却坚持“本院认为正确”,随后的判后答疑也敷衍了事,称“已在判决书中详细说理”“本院认为正确,希望服判息诉“。实质是拒绝判后答疑,阻住了释法说理。
司法审判中的每一个“疏忽”,都可能致命改变。王桂荣案已经用一位法官的职业生涯和一位无辜者的十年青春,写下了沉重的注脚。
当同样的疏忽以更高的频率、更低的发改率在另一个法庭上重演时,我们不得不问:
刘芳法官面对的这起“三无员工”案,是否正在重蹈王桂荣的覆辙?
而那个因工伤得不到一分钱赔偿的陈女士,又该向谁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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