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垂帘听审”:法官在暗处,当事人在明处
2024年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正在重审开庭。
休庭后,辩护律师意外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对庭审进行实时遥控指挥。
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上级法官在群内发出指令:“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审判长在台前,上级法官在幕后。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真正的“裁判者”在微信群里发号施令。
法学界称之为“垂帘听审”——法官成了“提线木偶”,庭审成了“走过场”。
此案引发全国哗然。最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案件移送到海东市乐都区法院审理。
一个案件,因为“垂帘听审”被曝光,才得以改变管辖。如果没被发现呢?
二、湛江“双盲庭审”:当事人在法庭上,却什么也看不见
2026年7月,广东湛江,一起案件正在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陈女士,一名“三无员工”——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对公工资流水。2023年10月入职广东多芝电器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24年3月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骨折受伤。
公司只愿赔8000元,协商未果后老板扬言“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
一场工伤,遂衍生二案五场官司,前四场全部败诉。
工伤不赔、团体意外险不赔——罕见的“双不赔” 。
在第四场官司(团体险侵权案)中,发生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的“双盲庭审”场景:
庭审开始时,审判席前方设有供双方当事人查看庭审记录及证据材料的电脑显示屏。但该显示屏在开庭后片刻即被关闭。
双方当事人既看不到书记员在记录什么,也看不到电子证据的展示。
“双盲” ——原告看不见,被告也看不见。庭审变成了一场“盲听”:只能说,不能看。
当陈女士提出异议、询问如何核对庭审笔录时,审判人员告知“可到书记员旁边看”。然而,当她靠近时,书记员以“口臭”为由勒令她“不要靠近” 。
此后庭审全程,陈女士再无法查看庭审笔录的实时记录。
更令人震惊的是,庭审笔录中记载:
“审:本案需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原告:不同意。”
陈女士当庭从未收到关于是否同意录音录像的询问,更从未作出“不同意”的表述。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庭审录音录像是法院的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同意为条件。
法院将法定义务错误地设置为“当事人同意”事项,然后在笔录中记载“原告不同意”——既规避了法定职责,又将责任推给了当事人。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打印完笔录,马上发到诉讼服务APP上要求陈女士手机签收。
但整个庭审过程中,陈女士从未看到过笔录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场签名不是目的,当场核对才是程序保障的关键。
没有核对前提的签名,不产生确认笔录真实性的法律效力。
三、两相对照:一个“垂帘”,一个“双盲”
| 对比项 | 青海“垂帘听审” | 湛江“双盲庭审” |
| 主要特征 | 法官被上级遥控指挥 | 当事人被屏蔽在庭审记录之外 |
| 谁看不见 | 当事人不知道法官被遥控 | 当事人看不见庭审记录 |
| 谁在操控 | 上级法院法官微信群指挥 | 法院关闭显示屏、拒绝靠近查看 |
| 法律后果 | 案件被移送异地审理 | 上诉中,程序违法待认定 |
| 曝光方式 | 律师意外发现微信群 | 事后当事人查卷才发现不实记载 |
青海的“垂帘听审”,是法官在暗处操控庭审;
湛江的“双盲庭审”,是当事人被蒙在鼓里!
一个“垂帘”,暴露的是审判独立被侵蚀;
一个“双盲”,暴露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被剥夺!
四、比“双盲庭审”更可怕的是:四场官司,场场“皆盲”
陈女士的遭遇,远不止一场“双盲庭审”。
第一场:劳动仲裁——仲裁委引入一个新概念“炒更工”,驳回。
第二场:廉江法院一审(劳动关系确认案) ——陈女士两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考勤台账、团体险投保资料,均被无正当理由驳回。
法院先来个本院认为 “考勤记录调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就不支持调取,接着再本院认为是 “劳务关系”,然后就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场:湛江中院二审——机械操作模板式引用 “并无不当”。
由于一审截断了主要证据考勤记录,二审就顺水推舟来一个证据不足。再写上一句话,“理由见一审判决书”,又从一审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中摘录59个字作笼统概括,未独立思考、未实质审查,对陈女士提交的录音光盘、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仅以“证据不足”一句概括否定,维持原判,彻底封死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合法路径。
法院亲手切断了当事人获取证据的通道,然后以“通道不通”为由,判定“没能到达终点”。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死结。
第四场:廉江法院一审(团体险侵权案) ——就是那场“双盲庭审”。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第五场:正在向湛江中院上诉中
四场官司,场场“皆盲”程序违法:
- 引导帮助一方:一审法官对被告方回答“属实”时,提示“属实?”引导对方回去想清楚再书面提交;对原告则限制发言、“拍台休庭”。
- 故意违背基本逻辑:先切断主要证据考勤记录,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以驳回;再主观认定因为是劳务关系,所以不是劳动关系。
- 隐匿证据不归档: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在案卷中消失;被告当庭认可原告证据属实的记录未载入笔录。
- 伪造判后调解笔录:卷宗中出现一份“判后调解笔录”,记载“陈女士不愿意调解”——但陈女士从未收到任何调解通知。
- 询问单席开庭:二审仅一名审判员出庭,判决书却署名三名法官;庭审记录失真,关键内容被删除。
以询问形式变相单席开庭、并且以询问笔录形式代替庭审笔录、规避合议庭全体成员出席。
当记录到“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时就突然停止记录赶忙转到最后陈述了,也忘记删除上一次用的模板有关调解的记录。
据民事诉讼法第 176 条及加强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本案不符合此条件,二审以询问形式变相单席开庭违法。
- 拒绝提供庭审录音录像:陈女士书面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音录像,答复“没有”,并拒绝出具书面答复。
五、劳动者维权:一场看不到尽头的“马拉松”
v陈女士的遭遇,折射出基层劳动者维权的普遍困境:
一个工伤,衍生二案五场官司,四场落败,第五场湛江中院上诉中。
工伤不赔——因为“证明不了是存在劳动关系”。
团体意外险不赔——因为“证明不了损失已实际产生”。
六、司法程序的底线在哪里?
青海“垂帘听审”被曝光后,舆论哗然,案件被移送异地审理。
湛江“双盲庭审”,刚刚发生不久,事件于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位于廉江法院,尚未被广泛知晓,但问题同样严重——
如果当事人连庭审笔录都看不到,连自己说了什么、对方说了什么、法官问了什么都不清楚,那庭审还有什么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要求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或告知当事人阅读,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核对权。
电脑显示屏被关闭,书记员以“口臭”为由拒绝靠近观看,事后以手机打开即签收代替当庭核对——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程序问题。这不是操作失误,这是权利剥夺。
从青海“垂帘听审”到湛江“双盲庭审”,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庭审的程序正义正在被侵蚀。
一个“垂帘”,让法官成了提线木偶;
一个“双盲”,让当事人成了法庭上的“盲人”。
法官看不见正义,当事人看不见真相——这样的庭审,还能叫“审判”吗?
陈女士的第五场官司(团体险侵权案上诉)正在进行中。
她不是一个人。千千万万的劳动者,都在看着。
如果法庭上连最基本的程序正义都无法保障,劳动者还能去哪里寻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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