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这样判?湛江中院三无员工案判后答疑申请书完整版

申请人:陈某某

致送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

案号:二审(2025)粤08民终3855号以及一审(2025)粤0881民初7034号

申请事项:

申请判后答疑,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就以下10项法律疑问逐项解答

事实与理由:

疑问一:二审判决书主要事实认定仅59字且照抄一审,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判决书载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载明:“具体到本案,陈某某在多芝公司从事装配水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活干陈某某才需到公司,没有活干则不需到公司,没有工作时就没有工资,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 该段表述仅59个字,与一审判决书的表述逐字相同。

疑问:

  1. 二审事实认定仅59字且照抄一审,是否履行了独立审查的法定职责?
  2. 二审遗漏了已查明的工资支付记录,是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3.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个税申报记录、录音光盘、微信群聊天记录等)未作任何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疑问二:原判决认定“有活干才需到公司”即“无管理”,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判决认定:“有活干陈某某才需到公司……缺乏严格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特征。”

疑问:

  1. “有活干才到公司”的真实含义是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生产与停工——有活是单位通知上班,没活是单位通知休息,决定权完全在单位手中,这正是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原判决将“按需出勤”等同于“劳动者可自由决定”,是否符合事实?
  2. “请假需向拉长请假”本身就是接受管理的体现——如果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只需告知无法提供服务,无需“请假”并获得批准。原判决为何对此不予认定?
  3. 微信群记录显示“明天正常上班”“明天放多一天假期”“拉长我请两天假”等,证明出勤由单位安排、请假需经批准。原判决对此关键证据是否进行了审查?
  4. 申请人每日工作超8小时、每周超40小时,远超非全日制用工法定标准(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原判决对此客观事实是否予以考虑?并且,非全日制都会受劳动法保护的。
  5. 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临时工管理制度或名册,仅凭口头陈述即获法院采信,是否符合证据规则?

 

疑问三:法院主动认定“劳务关系”且引用认定劳动关系的法条却否定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何在?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关系较为符合劳务关系……因此,陈某某与多芝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载明:“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存在劳动关系。”

疑问:

  1. 双方均未主张“劳务关系”,法院主动认定双方均未主张的法律关系,程序依据何在?
  2. 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合意,申请人从未与单位达成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认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何在?
  3. 《通知》第一条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法院引用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法条却自己又否定劳动关系,这是什么逻辑?同时,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 先认定是“劳务关系”再以此为由拒绝审查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要证据,明显违背基本逻辑,为什么要这样做?

疑问四:以判决驳回“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请求,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要求多芝公司提供考勤记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查处理。”但判决主文为:“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疑问:

  1.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以判决处理,程序处理方式是否错误?
  2.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裁定驳回起诉后尚可另行起诉,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一审法院以判决代替裁定,是否妨碍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

 

疑问五:一审拒绝调取考勤记录、二审又以“证据不足”维持,是否构成逻辑悖论?

一审认定:考勤记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不予审查处理”。

二审认定:“陈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疑问:

  1. 考勤记录系证明“管理与被管理”特征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承认考勤记录存在(“调考勤表需厂长同意”),且法律规定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审以“不属于受理范围”拒绝调取,二审以“证据不足”驳回——法院既不让人举证,又说人证据不足,为什么二审与一审一起共同构成根本性的逻辑悖论?
  2. 证据不足的状态恰恰是法院拒绝调查取证所造成的。将法官不作为的后果归咎于当事人,是否符合公正原则?
  3. 用人单位以“保存期满一年已销毁”为由拒绝提供,法院为什么不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疑问六:二审“工资三连问”回避劳动关系三属性全面审查,为什么要构成审判思路偏差?

二审一开庭就针对工资连续发问:“是否有基本工资?”“没有工作时是否有工资?”“请假是否要扣工资?”

疑问: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查应当围绕三属性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进行全面判断。二审仅从工资单一角度发问,为什么要偏离法定的审查标准?
  2. 二审为何不从这三个维度进行询问?:①劳动是否由单位安排?②劳动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③工作时间及报酬如何?
  3. 申请人每日工作超8小时、月收入超4000元、稳定工作6个月。这些事实远超非全日制用工标准,也远超劳务关系的临时性、一次性特征。二审是否考虑了这些事实?

 

疑问七:原判决未对“业务组成部分”作任何分析,事实认定是否完整?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主体资格;(二)管理与被管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审判决仅分析了前两个条件,对于第三个条件申请人从事的装配水壶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电器制造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未作任何分析和论证。二审判决同样未作任何补充分析。

疑问:

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法院只分析部分条件就下结论,肯定会构成事实认定不完整的,申请人从事的水壶装配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法院为何忽略此主要条件?

 

疑问八:二审对上诉人提交的多份证据未作具体分析即全部不予采纳,且庭后代理词未抄入判决书,是否合法?

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四组证据及五份庭后补充材料,仅抄录了第1至3份,第4份《庭后代理词》和第5份《社会效果及裁判示范意义》未被抄入判决书。

疑问:

  1. 二审判决仅以一句概括性表述否定全部证据,未对录音光盘中“拉长否认临时工”、微信群记录中“打少8个卡不得全勤”等关键内容进行任何具体分析或驳斥,是否符合证据认证规则?
  2. 第4份《庭后代理词》未被抄入判决书,是否意味着二审法院根本未予审查?庭后代理词中关于“正式工与临时工制度混同?”“双方无劳务合意”非全日制用工“”等代理意见是否被考虑?
  3. 一审庭审中用人单位当庭认可申请人提交证据属实的关键自认未载入庭审笔录,是否影响事实认定?
  4. 为了再审调取并比较一审与二审卷宗,居然发现一份《判后调解笔录》,申请人不知情,是一审法官单方制作伪造的,一审欺骗二审说已打电话问了申请人不同意调解,造成二审法官形成对上诉人顽固的看法,是否产生对抗的心证而影响判决?

 

疑问九:二审询问笔录为何存在选择性/不完整记录?

疑问:

  1. 申请人陈述用人单位扬言“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时,用人单位回应“是看在你是弱势群体上”的话未被记录,庭审立即转入下一环节。该选择性记录是否违反庭审笔录应当完整、真实的要求?
  2. 用人单位明确陈述“在我们廉江,90%的企业是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书记员仅在结尾简化为“廉江百分之90系全职和临时”,是否严重歪曲了关键陈述?
  3. 用人单位上述陈述实质上是自认了其用工模式,该自认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书记员的简化记录是否导致该自认的证据价值被削弱?

 

疑问十:二审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疑问:

  1. 二审庭审仅一名审判员出庭,庭审到下班时间18点便仓促结束。判决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芳、审判员梁海云、审判员周冰清)与询问笔录实际出庭人员不一致。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2. 本案申请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二审以询问形式变相单席开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特别补充:本案的本质——劳动者为工伤索赔而战,用人单位以“临时工”为盾逃避一切责任

         纵观全案,劳动者陈某某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医疗费赔偿,但用人单位只愿意赔偿8000元,争吵后老板扬言“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遂产生裁与诉,这时,老板才称劳动者是临时工,随后拒绝提供考勤记录等。不仅如此,团体意外险也恶意不赔,至今未获分文赔偿。

更令人震惊的是审判过程:一审想歪主意以“不属于受理范围”拒绝调取考勤记录,二审开庭即从“工资三连问”入手加固——整个过程劳动者都是在与用人单位、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三方作战,法官围绕老板团团转。这就是罕见的“三无”员工案: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任何赔偿——单位不赔工伤、不赔意外保险、还扬言“一分钱都得不到”。

核心问题:当劳动者的诉讼目的是获得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以“临时工”为由拒绝一切责任时,法院是应当穿透“临时工”这层外衣看到用工事实的本质,还是帮助用人单位固守这层外衣?

结语:以上10项疑问,涵盖了一审、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证据认证、笔录记录五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恳请法院逐项予以解答,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劳动者追索医疗费用的合法权益。

提示:本案的二 审判决书并无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但已被收录到视频号/公众号:智判AI   如需可进入查看!